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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与农业利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地    址:中国湖北荆州荆秘路88号

邮    编:434025

办公电话:0716-8066541(传)

邮    箱:sdny@yangtzeu.edu.cn

 
 

长江中游湿地农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开发奖励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长江中游湿地农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开发工作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科研开发工作程序,根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开发工作是指与工程研究中心湿地生态工程、湿地作物工程和湿地水产工程等三个研发方向(以下简称三个方向)相关,并署名有“长江大学长江中游湿地农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开发工作,包括各类科研开发项目的申报、研发过程、论文发表、成果鉴定、报奖、专利申请、成果中试及应用推广等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研究中心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及其他参与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开发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进行科研开发工作的奖励实施、管理和监督,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科研开发工作的记录、整理、归档、宣传工作。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鼓励所有兼职专家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积极参与工程研究中心三个方向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工程研究中心积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联合申报项目和技术攻关。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科研开发工作,工程研究中心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和奖励:
(一)项目申请可以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的人力物力资源,对于已经申报出去但没有获批的省级、国家级项目分别给予300元、500元的经费资助;对申报成功的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将视项目级别和类别给予一定的资助,主持申报的国家级项目资助5000元,以单位参与申报的国家级项目资助2000元,主持申报的省级项目资助1000元。
(二)项目研发过程中,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将提供实验场所和各类实验仪器设备供专家使用,并提供相应后勤服务;配合学校科技处和基地办,协调解决大田试验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是第一署名的权威期刊以上的论文,工程研究中心据实报销全部版面费(通讯作者也视为第一作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是第一署名的专著,工程研究中心报销50%的出版费,但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是第一署名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 1000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是第二署名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
(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排名)的省级以上成果工程研究中心予以奖励:第一署名的国家一等奖奖励100000元,国家二等奖奖励50000元,省级一等奖奖励10000元,省级二等奖奖励5000元,省级三等奖奖励2000元;第二署名的省级以上成果工程研究中心奖励金额减半;第三署名的省级以上成果工程研究中心奖励金额在第二署名的基础上再减半,第三署名的以后没有奖励。
(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是第一署名(学校排名)的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认证的审定品种、新产品和制定标准奖励10000元,第二署名的奖励5000元,第三署名的奖励2000元,第三署名以后的没有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排名)的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认证的审定品种、新产品和制定标准在上述国家级标准上减半执行。
(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是第一署名的鉴定成果,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奖励2000元,国内领先水平奖励1000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是第二署名的鉴定成果在第一署名的基础上减半执行;第三署名以后的不予奖励。
(八)与企业联合申报的项目和开发的成果按同类别情况给予相同奖励。
(九)提交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是第一署名的学术会议论文(应是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全文被ISTP收录),经工程研究中心同意应邀参加的国家级学会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中心报销版面费(同一会议每人每篇只享受一次)。
第六条  职务科研成果归属
(一)职务科研成果是指主要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成果。
(二)专职人员(包括学生)取得的职务科研成果,必须将工程研究中心作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兼职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利用工程研究中心条件所取得的职务科研成果,应将工程研究中心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欢迎兼职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将工程研究中心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成果。
(三)工程研究中心委托非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完成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工程研究中心将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使工程研究中心享有相应成果权。
(四)研发人员对职务科研成果行使相关权利之申请、授权他人使用、转让以及其他权益前,应事先提交中心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职务科研成果的署名与标注
(一)职务科研成果必须严格按规定署名。
(二)署名内容
中文:“长江大学 长江中游湿地农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英文:“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Wetland Agriculture in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Ministry of EducationYangtze University
其他语种,参考英文标注。
(三)署名位置应在学术论著(如学术著作、研究论文等)、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完成单位栏。
(四)学校其他单位部分利用工程研究中心条件完成的研究成果,应在致谢部分标注。
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市场开发
(一)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并积极组织科研人员与三个方向相关的科技成果的市场开发活动。
(二)署名有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成果,在中试和示范应用前应与工程研究中心签订委托使用合同,明确工程研究中心和研发人员分别享有的财产权益和效益权益。
(三)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名义进行科研成果开发应用时,应事前征得工程研究中心同意,并与工程研究中心签订权益、责任与义务合同书。
第九条  非职务科研成果归属
(一)非职务科研成果是指在业余时间内,未利用工程研究中心资源或既有科研成果完成项目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成果。
(二)专职人员(包括学生)完成的非职务科研成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学术委员会,如有必要应告知研发过程。
(三)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以事实为依据,针对研发人员完成科研成果有无利用工作时间、工程研究中心资源或运用工程研究中心既有科研成果加以确认。
(四)确属非职务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研发人员。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归档
(一)提交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的材料要齐全,主要材料包括:相关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研项目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用户证明、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二)科研成果若为论著,成果完成人员须填写《长江中游湿地农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科技论文登记表》,并同时将电子版登记表提交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专著类成果交专著2套,论文类成果交论文复印件1份(论文复印件需附当期刊物目录和版权页)。
(三)科研成果材料的登记不作为确认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工程研究中心。
                                                       长江中游湿地农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版权所有:湿地生态与农业利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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